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謝惠淇
相 對 人 謝竣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郭乃文副教授為相對人謝竣翔之程序監理人。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略以:聲請人謝惠淇為相對人謝竣翔之姊,相對 人因有重度智能障礙及自閉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 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法聲請本院對於 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等語。
二、按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及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應受監護宣告 之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有程序能力。如其無意思能力者,法 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65 條定有 明文。
三、查,本件乃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又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即相對 人目前之精神狀態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程度 ,有臺南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1 份在卷可按,足認應受監護 宣告之人即相對人已無意思能力,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應 依職權為相對人選任程序監理人。本院審酌國立成功大學行 為醫學研究所郭乃文副教授乃司法院公告之程序監理人名冊 所列、由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公會全國聯合會推薦之人選,具 有處理家事事件之知識及身心障礙工作之知識與能力,此為 本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應屬有處理本件家事非訟事件相關 知識之適當人員;復有任相對人程序監理人之意願,有本院 公務電話記錄1 份在卷可佐,應能勝任相對人程序監理人之 職務,爰依職權選任郭乃文副教授為相對人之程序監理人。 至聲請人雖請求本院優先選任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 督導陳宜娜為相對人之程序監理人,惟經本院徵詢結果,臺 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督導陳宜娜並無任相對人程序監 理人之意願,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 份在卷可參,附此敘明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