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24號債 務 人 蔡沐娟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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