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2年度,224號
TNDV,102,消債更,224,20131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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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24號
債 務 人 蔡沐娟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茲依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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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