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2年度,295號
TNDV,102,家親聲,295,2013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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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親聲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馮慧玲 
代 理 人 裘佩恩律師
      王盛鐸律師
相 對 人 楊凱翔 
代 理 人 陶靜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楊程毅扶養費新臺幣1萬4,592元,並交付予聲請人代為管理支用。
相對人應自民國102年12月5日起,至民國106年12月29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各給付楊程毅扶養費新臺幣1萬0,960元,如有不足一月者,依當月實際日數與當月天數之比例計算,並均交付予聲請人代為管理支用,相對人如有遲誤一期未履行者,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
相對人應給付楊詠鴻扶養費新臺幣3萬8,183元,並交付予聲請人代為管理支用。
相對人應自民國102年12月5日起,至民國109年7月18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各給付楊詠鴻扶養費新臺幣1萬0,960元,如有不足一月者,依當月實際日數與當月天數之比例計算,並均交付予聲請人代為管理支用,相對人如有遲誤一期未履行者,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本院民國(下同)102年度家 調字第582號事件中,請求與相對人離婚及酌定兩造所生之 未成年長子楊程毅(86年12月30日生)及次子楊詠鴻(89年 7月19日生)之權利義務均由聲請人行使或負擔,並於調解 程序中追加請求相對人給付楊程毅及楊詠鴻將來之扶養費, 嗣兩造於102年8月16日成立調解,同意離婚及楊程毅及楊詠 鴻之權利義務均由聲請人行使或負擔,至於楊程毅及楊詠鴻 扶養費之部分,兩造均同意移由法院裁定。聲請人認為應以 每月新臺幣(下同)1萬8,000元作為計算楊程毅及楊詠鴻之 扶養費之基準,而聲請人收入較少,且須負實際照顧楊程毅 及楊詠鴻之責任,較為辛苦,故相對人應負擔扶養費之3分 之2,聲請人僅須負擔扶養費之3分之1即可,故請求相對人 應自102年8月17日起,至楊程毅及楊詠鴻分別成年之前一日 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楊程毅及楊詠鴻扶養費各 1萬2,000元,並由聲請人代為管理支用,相對人如有遲誤一 期未履行者,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等語。




二、相對人抗辯意旨略以:楊程毅及楊詠鴻每月扶養費應依行政 院主計處公布101年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1萬6,440元為基準 ,並由兩造平均分擔。又相對人於102年8月5日支付楊程毅 之學雜費1萬2,588元,嗣又於102年9月26日支付楊程毅之交 通車費1萬1,003元,故聲請人請求其應分擔之扶養費中應扣 除上開已支付之費用等語。
三、經查:
(一)按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且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 而受影響,民法第1084條第2項、第1116條之2分別定有明 文。又按法院酌定、改定或變更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 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得命交付子女、容忍自行帶回子女 、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 方式及期間、給付扶養費、交付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財物 ,或命為相當之處分,並得訂定必要事項,家事事件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訴請與相對人離婚,並請求酌定楊程毅、楊詠鴻親 權均由其行使或負擔,及請求相對人給付楊程毅、楊詠鴻 將來之扶養費等事件,業經兩造於102年8月16日成立調解 ,同意離婚及楊程毅及楊詠鴻之權利義務均由聲請人行使 或負擔,至於楊程毅及楊詠鴻扶養費之部分,兩造均同意 移由本院裁定等情,已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本院102年 度家調字第582 號調解筆錄1份可參,而聲請人既為楊程 毅、楊詠鴻之親權人,本院自得依聲請人之聲請,酌定未 任親權人之相對人給付楊程毅及楊詠鴻將來之扶養費。(三)按楊程毅及楊詠鴻之住所地均位於臺南市,觀諸行政院主 計處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調查所示,101年度臺南市每 人每月消費支出為1萬6,440元(參見本院卷第38頁),雖 其中關於菸草、家具及家庭設備、家事管理、房地租及水 費、燃料和燈光、交通工具及通訊購置、交通設備使用管 理費、汽機車保險費等均非未成年人之消費支出項目,惟 現今物價高漲,未成年人每天所須花費之餐費、交通費、 衣著費、學費、教育費、才藝費及其他基本娛樂支出等亦 不在少數,故上開調查所示之1萬6,440元應屬一客觀之標 準,自應採信。本院衡量兩造資力(詳如後述)及楊程毅 、楊詠鴻之需要等一切情狀,認為楊程毅、楊詠鴻每月所 需之扶養費應各為1萬6,440元,而聲請人主張每月之扶養 費為1萬8,000元,尚非可採,故本院以1萬6,440元作為計 算楊程毅、楊詠鴻扶養費之基準。又經本院於調查程序時 詢問兩造,並依職權調取兩造之財產所得資料,得知聲請



人為健康諮詢師,於臺南市麻豆區經營「沐華經絡能量養 生館」(參見本院卷第37頁),其名下財產有2011年份國 瑞汽車1輛、鈺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資1筆,財產總額為 2萬3,110元,101年有沐華能量養生館營利所得1筆、沐華 國際美容有限公司營利所得1筆、執行業務所得1筆、獎金 給予1筆及豐姿企業行執行業務所得1筆,共52萬1,470 元 (參見本院卷第18頁至第19頁),而相對人任職於統一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其名下財產有土地2筆、房屋1筆、2004 年份國瑞汽車1輛,財產總額共355萬1,000元,101年度有 薪資所得1筆、利息所得1筆及其他所得1筆,共93萬0,391 元(參見本院卷第26頁至第28頁)。由上可知,兩造名下 財產部分,相對人明顯較優於聲請人,又相對人每月平均 薪資約7萬餘元,亦較聲請人之收入為穩定,且聲請人未 來尚須實際照顧楊程毅及楊詠鴻,須付出相當之心力與勞 務,故本院認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擔楊程毅及楊詠鴻之扶 養費之3分之2,應屬合理且適當,則依相對人應負擔之比 例計算,相對人每月應給付楊程毅、楊詠鴻之扶養費各為 1萬0,960元【計算式:1萬6,440元2/3=1萬0,960元】 。
(四)相對人抗辯其應分擔之扶養費中須扣除102年8月5日支付 楊程毅之學雜費1萬2,588元及102年9月26日支付楊程毅之 交通車費1萬1,003元等情(參見本院102年11月8日訊問筆 錄),業據其提出楊程毅臺南市私立南光高級中學102 年度第一學期102年8月5日學雜費繳費收據、中國信託信 用卡102年8月6日繳費證明單及楊程毅之臺南市私立南光 高級中學102年度第一學期102年8月5日交通車費繳費收據 等各1份為憑(參見本院卷第39頁至第40頁),而聲請人 對於相對人支出上開費用亦不爭執,顯然相對人確有支出 上開費用。既然相對人於102年8月至9月間,確曾支付楊 程毅之上開費用,則應准自楊程毅已到期之扶養費部分中 扣除。又上開費用既係為楊程毅支出的,故僅得就給付楊 程毅之扶養費部分中扣除,不得併就給付楊詠鴻之扶養費 部分中扣除,茲詳列扶養費計算之方式如下:
楊程毅扶養費部分:相對人應給付楊程毅扶養費1萬4,592 元【即8月至11月已到期部分:1萬0,960元÷3115(102 年8月17日至102年8月31日共15日)+1萬0,960元(9月份 )+1萬0,960元(10月份)+1萬0,960元(11月份)-1 萬2,588元-1萬1,003元=1萬4,592元,四捨五入】,並 交付予聲請人代為管理支用,及自102年12月5日起至楊程 毅成年之前一日即106年12月29日止,按月給付楊程毅



養費1萬0,960元,並於每月5日前交付予聲請人代為管理 支用,如有不足一月者,依當月實際日數與當月天數之比 例計算。
楊詠鴻扶養費部分:相對人應給付楊詠鴻扶養費3萬8,18 3元【即8月至11月已到期部分:1萬0,960元÷3115( 102年8月17日至102年8月31日共15日)+1萬0,960元(9 月份)+1萬0,960元(10月份)+1萬0,960元(11月份) =3萬8,183元,四捨五入】,並交付予聲請人代為管理支 用,及自102年12月5日起至楊詠鴻成年之前一日即109年7 月18日止,按月給付楊詠鴻扶養費1萬0,960元,並於每月 5日前交付予聲請人代為管理支用,如有不足一月者,依 當月實際日數與當月天數之比例計算。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楊程毅、楊詠鴻扶養費於 上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範圍之部分,為無 理由,應不准許,應予駁回。
五、又依家事事件法第107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00條之規定,法 院命給付家庭生活費、扶養費或贍養費之負擔或分擔,得審 酌一切情況,定其給付之方法,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前 項給付,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一次給付、分期給付 或給付定期金,必要時並得命提出擔保;法院命分期給付者 ,得酌定遲誤一期履行時,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之範圍 或條件;法院命給付定期金者,得酌定逾期不履行時,喪失 期限利益之範圍或條件,並得酌定加給之金額。但其金額不 得逾定期金每期金額之二分之一。是為確保楊程毅、楊詠鴻 受扶養之權利,爰併諭知如相對人有遲誤一期履行,其後之 期間視為亦已到期。
六、本件請求給付扶養費,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 產上之請求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不另徵收裁判費,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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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鈺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