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591號
聲 請 人 吳元程
相 對 人 蔡俊仁
柯宜均即柯貞惠
江秀麗
林秀霞
陳玲玉
羅美美
倪國俊
楊登凱即楊文元
尚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和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八日對相對人蔡俊仁及柯宜均所發台南地方法院郵局第九四六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人其餘請求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蔡俊仁及柯宜均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又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 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是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 ,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始得依民事訴訟法關於公示送達之規 定,聲請法院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次按民事訴訟 法第149 條第1項第1款所謂「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係 指已用相當之方法探查,仍不知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者而言。 其「不明」之事實,應由聲請公示送達之人負舉證之責任, 而由法院依具體事實判斷之(最高法院82 年度台上字第272 號判例意旨參照)。復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 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 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127 條及第52條亦定有明文。 是以,對公司之送達應以其法定代理人為應受送達人,至於 其送達之處所,依同法第136 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應於應 受送達人之住居所行之,亦得於當事人本人即公司之營業所 行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債權人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簽訂債權讓與契約書,受讓債權人對相對人之債權,經 聲請人依據民法第297條規定,通知相對人上開債權讓與事 宜,因相對人現行方不明,致聲請人之意思表示無法送達, 為此,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債權讓與意思表 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
(一)相對人蔡俊仁之戶籍確設於臺南市○區○○路000號(臺南市 東區戶政事務所),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及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稽,相對人確屬行蹤不明,無法定對其送達之 處所,足認聲請人已用相當方法探查,並未怠於應有注意之 情形,惟仍未能查知相對人之居所,則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 達對其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於法尚無不合,揆諸前開說明, 本件該部分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相對人柯宜均之戶籍確設於臺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 ,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附卷足參。聲請人依前址付郵送達上 開債權讓與存證信函之意思表示予相對人,經郵局以查無此 人為由退回,亦有退回信封在卷可憑。足認本件該部分聲請 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相對人①江秀麗②林秀霞③陳玲玉④羅美美⑤倪國俊之戶籍 分別確設於①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②臺南市○ 區○○街00號2樓③臺南市○○區○○○街000號④臺南市○ 區○○路000巷0弄00號⑤臺南市○○區○○○街000號5樓, 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附卷足參。聲請人依前址分別付郵送達 上開債權讓與存證信函之意思表示予相對人江秀麗、林秀霞 、陳玲玉、羅美美及倪國俊,經郵局分別以「招領逾期」為 由退回,亦有退回信封在卷可憑。惟係因「招領逾期」而退 回,並無證據證明相對人已遷移他處致住居所不明,蓋招領 逾期未領之原因甚多,如相對人一時不在致未領取或拒絕收 受等均屬之,此與民法第97條規定不符,揆諸前開說明,本 件該部分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楊登凱郵寄存證信函,依聲請人所提出 之退回信封所示,聲請人係均向「臺南市○○路○段000巷0 號」之住址為寄送,經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然依本院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所示,相對人現係設籍於「臺南市○○區 ○○○街00巷00號」,是聲請人既尚未對相對人之戶籍住址 送達,則尚難逕認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均處於不明之狀態 ,自與上開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是本件該部分聲請尚 非適法,應予駁回。
(五)按解散之公司應行清算,又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 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
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322條第1項定有明文。相對人尚泰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尚泰公司)經向主管機關解散登記在 案,且相對人尚泰公司並未向本院陳報清算人,有相對人尚 泰公司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公司章程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 詢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以相對人 尚泰公司之董事為清算人,而為相對人尚泰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而本件聲請人前對相對人尚泰公司郵寄存證信函,依聲 請人所提出之退回信封所示,聲請人僅向相對人尚泰公司之 公司所在地「臺南市○區○○○街0巷00弄00號1樓」郵寄, 經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然聲請人尚未向相對人尚泰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即董事)之戶籍址為送達,尚難逕認相對人尚泰 公司之應受送達處所均處於不明之狀態,自與上開聲請公示 送達之要件不符。是本件該部分聲請尚非適法,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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