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五三號
原 告 賴淑珍即摩登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張進德會計師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台財訴第
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十分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沈 水 元
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林 秋 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杜 秀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