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2035號
TNDV,102,司票,2035,2013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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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035號
聲 請 人 鄭邵陽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劉吉益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補相對人劉吉益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 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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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