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2年度,78號
TNDV,102,司執消債更,78,2013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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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8號
債 務 人 許恩嫚即許惠玲
代 理 人 張仁懷律師
第 三 人 李福枝
第 三 人 卓麗淑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 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應以裁定認 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64條第1項後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66 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 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 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3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24期,第1期 至第7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25,500元,第8期至第24期



則清償35,751元,並於第1期增加清償保單價值準備金5,958 元,清償總額合計為792,225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 更生方案之條件已臻公允:
㈠債務人係園藝講師,以應各單位邀請授課或會場佈置之鐘點 報酬為生,遇寒暑假休假期間則無授課收入,收入不固定, ,每月平均收入約可達25,000元。債務人為履行更生方案, 乃請求其友人甲○○、甲○○擔任更生方案保證人,甲○○ 目前有相當存款;甲○○名下則有不動產,該不動產鑑估價 值扣除貸款餘額後仍有約764,890元價值等情,有債務人102 年8月27日、同年9月16日陳報狀、債務人與保證人勞健保查 詢資料、本院102年10月1日調查筆錄、債務人及保證人戶籍 謄本、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甲○○與甲○○ 保證書、印鑑證明及甲○○存摺影本、甲○○名下土地及建 物登記謄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0月31 日提供甲○○之不動產抵押品合併鑑價表與貸款餘額證明等 可資為證,是債務人雖收入不固定,惟已提供確實擔保之人 ,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又債務人之女楊○雯(84年9月14日生)尚未成年,有受扶養 之必要。債務人與前夫楊玉章離異後,子女楊○雯由前夫監 護並與其同住,楊○雯之就學及生活費用均由債務人及前夫 共同分擔,債務人對前夫收入及財產情形知之甚微,債務人 與前夫、子女均未受領任何社會福利補助金,有債務人及其 前夫、未成年子女之戶籍謄本、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 明細表、勞健保投保單位、債務人102年8月27日陳報狀、台 南市政府社會局回函附於本卷可憑,足見債務人除自身開支 ,尚須與前夫楊玉章共同分擔未成年子女楊○雯之扶養費用 。
㈢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與扶 養費約16,500元(自第8期起調降為13,083元),雖略高於內 政部公告之102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與受 扶養人扶養免稅額之數額合計13,661元【10,244+(6,834 × ÷2)=13,661】,然查債務人名下並無不動產,需租賃房屋 使用,每月租金5,000元,此有債務人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及 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在卷可參。再者,債務人並無固定授 課場所,需騎乘交通工具往來任教地點,交通費用支出較一 般人為高,亦屬合理。且查,債務人前夫楊玉章之收入、財 產狀況並未顯著優於債務人,就未成年子女生活費用與債務 人共同分擔,亦符常情,綜上,堪認債務人酌留之費用僅足 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參以債務人另同 意將其國寶人壽保單解約金5,958元列入更生方案第1期清償



,亦有債務人102年10月22日陳報狀、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102年8月20日回函,益堪肯認債務人對更生方案之條 件已盡力清償。
㈣末查,債務人名下原有坐落於台南市○○區○○○段0000○ 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分別為2分之1、154分之3),有 前揭土地登記謄本附於本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66號卷宗可 佐。嗣前開土地出賣予第三人徐秀菊,賣得價金1,608,609 元扣除清償抵押權人台南市歸仁區農會之抵押債權1,200,00 0元後,債務人依其持份共分得122,926元,有債務人102年 8月27日陳報狀、土地買賣契約書影本及債務人台灣土地銀 行存摺明細、台南市歸仁區農會102年9月3日回函可考。又 債務人無固定收入,為支應日常生活開支,另將宏泰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解約金額為44,989元,亦有宏泰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2年9月2日回函附卷可稽。迄今債 務人名下除1993年出廠之汽車乙台(已逾耐用年限許久),殘 值甚微外,再無其他財產,有債務人100年至101年度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足憑,則本院裁定開始更生 時,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為167,915元。再者 ,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631,582元, 亦有債務人99年至10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 表附卷可佐,而期間債務人自己與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 生活費用約322,469元【《內政部公告之99、100年度臺灣省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9,829元+6,834÷2)× 13+(10,244 +6,834÷2)×11》=322,469】,扣除後所得之 數額為309,11 3元(631,582-322,469=309,113)。綜上, 本件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792,225元,顯逾法院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 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是債務人所提6年之更生方案 ,確已公允、妥適。
㈤末佐以債務人為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另提出第三人甲○○ 、甲○○為其保證人,而甲○○於台灣銀行永康分行處尚有 活期存款餘額247,191元;甲○○名下則有坐落於新北市○ ○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69建號建物,門牌號碼 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4樓之不動產,該土 地、建物價值扣除房貸餘額後,尚有約764,890元之價值, 亦分別有甲○○提出存摺明細資料、甲○○提出貸款餘額證 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抵押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102年10月31日提出之保證人甲○○不動產抵押 品合併鑑價表附於本卷可憑,是債務人雖收入不固定,惟已



提供確實擔保之人,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益堪肯認 債務人確有相當誠意履行更生方案。
三、債權人陳述意見略以:債務人更生方案所提之清償成數過低 ,對債權人有失公平,且其正值壯年,未來可預期有固定收 入或增加收入,目前僅陳報收入25,000元,顯有低報收入情 形。且債務人未將國寶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7,878元列入清 償。每月必要支出費用過高,亦未提出相關單據,其所提更 生方案顯欠公允、妥適等語。惟查:按債務人無固定收入, 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 ,法院斟酌債務人之財產狀況、清償數額及擔保是否確實, 而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宜逕行認可之(消債條例第64 條第1項後段修正說明參照)。查債務人係園藝講師,其工 作型態係應各單位邀請授課或會場佈置而獲取鐘點報酬,收 入不固定,有債務人102年8月27日、同年9月16日陳報狀在 卷可佐,而因債務人收入不穩定,遂已委由第三人甲○○及 甲○○擔任保證人,甲○○及甲○○名下尚有存款餘額約 247,191元及財產淨額約764,890元,為具備資力之保證人。 參以債務人已將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與子女必要生活費 用後之餘額,連同債務人名下商業保險解約金5,958元均用 於清償,確實已盡力清償債務,更生方案之條件已公允,依 法應認可其更生方案。債權人尚不得以債務人人過往收入金 額較高等情,即指摘債務人有未據實查報收入情形。是債權 人前開指摘立論顯有不足,亦難採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 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 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啓丞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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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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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期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3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24期) │




│(1)第1期至第7期:每期清償新台幣25,500元,共7期。 │
│(2)第8期至第24期:每期清償新台幣35,751元,共17期。 │
│(3)保單價值準備金:新台幣5,958元,於更生方案第1期清償完畢。 │
│2、清償期間及方法: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期末月第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 │
│ 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
│ 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2)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3,194,334元 │
│4、清償總額:新臺幣792,225元 │
│5、清償成數:24.8% │
│6、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 │
│ 到期。 │
│7、更生方案保證人: │
│(1)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2)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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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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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 │ │ │ │第1期至 │第8期至 │保單價值準備│ │
│ │ │ │ │第7期 │第24期 │金(於第1期清│6年總清償額 │
│ │ │ │ │(共7期) │(共17期)│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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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中國信託商業│ 160,281 │ 5.02% │ 1,280 │ 1,795 │ 299 │ 39,774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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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聯邦商業銀行│ 321,830 │ 10.08% │ 2,570 │ 3,604 │ 600 │ 79,85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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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兆豐國際商業│ 257,263 │ 8.05% │ 2,053 │ 2,878 │ 480 │ 63,777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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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國泰世華商業│ 720,661 │ 22.56% │ 5,753 │ 8,065 │ 1,344 │ 178,720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五 │臺灣新光商業│ 57,320 │ 1.79% │ 457 │ 640 │ 107 │ 14,186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六 │富全國際資產│ 354,867 │ 11.11% │ 2,833 │ 3,972 │ 662 │ 88,017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七 │台新國際商業│ 638,125 │ 19.98% │ 5,095 │ 7,143 │ 1,190 │ 158,286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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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金陽信資產管│ 350,993 │ 10.99% │ 2,802 │ 3,929 │ 655 │ 87,062 │
│ │理股份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
│ 九 │大眾商業銀行│ 332,994 │ 10.42% │ 2,657 │ 3,725 │ 621 │ 82,545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合 計 │3,194,334 │ 100% │ 25,500 │ 35,751 │ 5,958 │ 792,225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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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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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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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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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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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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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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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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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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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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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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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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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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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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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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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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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