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2年度,106號
TNDV,102,司執消債更,106,201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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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6號
債 務 人 劉美玉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信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蘇志成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債 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56 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 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 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第1期 至第37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1,756元、第38期至第72 期每期清償14,756元,清償總額合計為951,432元,本院審 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查債務人現任職於甲○○○○擔任行政人員,負責櫃檯業務 及整理環境,每月平均工作日數為25日,每日平均工時為9 小時,需輪早晚班,每日日薪為1,000元,平均月薪則為25, 000元(尚未扣除勞健保),工作採責任制,並無加班費。 公司並未發放年終、年節、三節或績效獎金,僅於中秋節時 致贈禮品,有甲○○○○102年9月24日回函及其提出債務人 102年1月至102年8月薪資明細在卷可參,是債務人確有固定 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復查,債務人子女陳△榮(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尚未成年, ,有受扶養之必要。債務人與前夫甲○○離異時約定由前夫 擔任未成年子女監護人,因債務人許久未與前夫聯繫,無法 知悉前夫收入與財產狀況,僅約略得知前夫乃從事水電工作 。又因未成年子女陳△榮每月受領中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 生活扶助金800元,足認前夫無力獨自負擔未成年子女扶養 費用。而債務人名下除殘值甚微之中古車外,並無其他財產 ,有債務人及其前夫、未成年子女陳△榮戶籍謄本、100 年 至10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健保投保 單位、金額查詢資料、台南市政府社會局回函及債務人102 年9月27日陳報狀附於本卷可憑,足見債務人除自身開支, 尚須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
㈢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與扶 養費約13,244元(自第38期起降低至10,244元),並未逾內政 部公告之102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與受扶 養人扶養免稅額之數額合計13,661元【10,244+6,834÷2=13 ,661】,且查債務人名下並無不動產,需賃屋使用,此有債 務人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繳款證明在卷可參。綜上,



堪認債務人酌留之費用僅足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 浪費之虞。參以債務人復同意於其子陳△榮成年之次月起即 將其扶養費用3,000元加計列入更生方案清償,亦有債務人 102年10月30日陳報狀可資為證,益堪肯認債務人對更生方 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㈣末查,債務人名下除有2004年及2005年份之中古車(已逾耐 用年限許久),殘值甚微外,再無其他財產,有債務人100 年至10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公路監理 電子閘門查詢結果等件在卷足考。則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 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為0元。再者,債務人於 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417,869元,亦有債務人 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附於本院102年消債更字第56號 卷宗及甲○○○○提出債務人102年1月至2月薪資明細表附 卷足稽,而期間債務人自己與受扶養親屬之必要生活費用約 323,714元【依內政部公告之100、101及102年度臺灣省每人 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予受扶養神扶養免稅額計算:(9,829 元+6,834÷2)×10+(10,244元+6,834÷2)×14=323,714】, 扣除後所得之數額為96,155元(417,869元-323,714=96,155 )。綜上,本件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951,432元 ,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 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 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併此敘明。三、債權人反對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條件,並陳述意見略以 :㈠清償成數過低,損害債權人之債權甚鉅,且債務人正值 壯年,應可增加收入以提高清償成數,故無法同意等語;㈡ 債務人未詳實陳報所得及財產,未將三節、年節、績效及年 終獎金列入更生方案清償,亦未提列保單價值準備金,顯見 債務人就財產收入有所隱匿,未盡力清償等語。惟查: ㈠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除 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 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 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 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 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 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 ,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 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查本 件債務人之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與受扶養親屬必要生活 費用後之餘額均用於清償,確實已盡力清償債務。債權人另



同意於受扶養親屬成年翌月起將其生活費用刪除,提列同等 金額列入更生方案清償,益見債權人僅憑過往消費紀錄、清 償成數多寡、債務人正值壯年等,遽論債務人未盡力償債云 云,並無所據,尚難憑採。
㈡次查,債務人任職於甲○○○○擔任櫃檯人員,負責櫃檯接 待及環境整理工作,並無保障月薪,係採日薪計薪,該工作 室並未發放任何津貼福利金,亦無年終、年節、三節或績效 獎金,僅於中秋節時致贈員工禮品,有甲○○○○102年9月 24日回函在卷足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期間,即無法預 估可受領津貼或獎金而未提列該部分金額清償,尚無不當。 如強令債務人提列前揭獎金,無異加劇債務人經濟之困境, 顯與本條例在使限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謀求經濟生活之重 建及更生機會之目的相佐,是債權人前開指摘債務人陳報收 入有不實情形,立論顯有不足。
㈢末者,債務人固有關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明台產 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消費紀錄,惟其投保保單均已屆期而 失效,目前並無有效保單,亦無保單解約價值準備金,有國 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2年9月30日回函及明台產物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同年10月8日回函在卷足按。揆諸本件債務人 業將收入狀況向本院及債權人充分揭露,其既無保單而未提 列此部份金額,自無不當,債權人尚不得以債務人過往有保 險費繳納消費紀錄即臆測債務人有隱匿財產或未據實查報財 產之嫌。債權人前開指摘,亦難採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 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 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配表所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啓丞
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72期) │
│ 第1期至第37期:每期清償新臺幣11,756元。 │
│ 第38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14,756元。 │
│(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 │
│ 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 │
│ 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11,442,479元 │
│3、清償總額:新臺幣951,432元。 │
│4、清償成數:8.3% │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 │
│ 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
│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 │ │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6年總清償額 │
│ │ │ │ │第1期至 │第38期至│ │
│ │ │ │ │第37期 │第72期 │ │
│ │ │ │ │ │ │ │
├──┼──────┼─────┼────┼────┼────┼──────┤
│ 一 │台新國際商業│ 1,530,346│ 13.37% │1,572 │1,973 │127,219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二 │甲○(台灣)商│ 159,845 │ 1.4% │164 │207 │13,313 │
│ │業銀行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三 │良京實業股份│ 470,813 │ 4.11﹪ │483 │606 │39,081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四 │滙誠第一資產│ 110,214 │ 0.96% │113 │142 │9,151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五 │聖文森商榮昇│ 19,853 │ 0.17% │20 │25 │1,615 │
│ │資產管理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台灣│ │ │ │ │ │




│ │分公司 │ │ │ │ │ │
├──┼──────┼─────┼────┼────┼────┼──────┤
│ 六 │萬榮行銷股份│ 957,297 │ 8.37% │984 │1,235 │79,633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七 │新光行銷股份│ 342,995 │ 3% │353 │443 │28,566 │
│ │有限公司 │ │ │ │ │ │
├──┼──────┼─────┼────┼────┼────┼──────┤
│ 八 │摩根聯邦資產│ 9,848 │ 0.09% │11 │13 │862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九 │富邦資產管理│1,015,626 │ 8.88% │1,044 │1,310 │84,47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十 │台灣金聯資產│ 192,472 │ 1.68% │197 │248 │15,969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十一│第一商業銀行│ 598,958 │ 5.23% │615 │772 │49,775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十二│國泰世華商業│1,591,384 │ 13.91% │1,635 │2,052 │132,315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十三│中國信託商業│1,495,828 │ 13.07% │1,536 │1,929 │124,347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十四│台北富邦商業│ 643,425 │ 5.62% │661 │829 │53,472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十五│甲○(台灣)商│ 779,923 │ 6.82% │802 │1,006 │64,884 │
│ │業銀行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
├──┼──────┼─────┼────┼────┼────┼──────┤
│十六│長鑫資產管理│1,523,652 │ 13.32% │1,566 │1,966 │126,75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合 計 │11,442,479│ 100﹪ │11,756 │14,756 │951,432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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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