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4466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林燕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柒仟叁佰肆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拾伍萬玖仟壹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
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林燕章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
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
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
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459,170元整。
(二)利息計算:
1.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
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
2.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8,178元整。
(三)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以本金新臺幣459,170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
(四)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
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
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四日起,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
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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