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4012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佳里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莊昭宗
代 理 人 許正忠
債 務 人 盧劉玉雪即盧傳成之繼承人
盧格丙即盧傳成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盧傳成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陸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
連帶責任。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148條第2項
定有明文。查本件被繼承人盧傳成係於102年6月3日死亡,
依前開說明,其繼承人即僅需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就被繼
承人盧傳成對債權人所負債務負清償責任,故本件債權人請
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尚非適法,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述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
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
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
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