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3914號
TNDV,102,司促,33914,2013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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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3914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 務 人 楊振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壹佰伍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
  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
  續費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當月計付逾
  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
  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
     自民國(下同)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
     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楊振山於民國89年5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
     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
     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
     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
     按年息百分之19.71(日息萬分之5.4)計付之利息及
     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NT$300,延滯第
     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NT$400,延滯第三個月(
     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NT$500,延滯連續三個
     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
     限。債務人自民國102年8月20日起即未繳納,覆經催
     討,迄未清償,至民國102年11月3日止尚積欠信用卡
     簽帳消費款本金58,708元及利息暨違約金2,442元。
  (三)狀請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
     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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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