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3643號
TNDV,102,司促,33643,2013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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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364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債 務 人 長順興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良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陸佰柒拾肆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2年09
     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5,674元正,迭經催繳,
     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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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順興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興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