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312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許博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貳佰捌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許博儒於民國101年11月27日(撥款日)向聲請人
借款新臺幣100,000元整(核貸總金額),約定期限36期(簽
約期數或幾年)並於民國104年11月27日(約定清償日期)清
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10固定計息,暨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違約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違約金
。
㈡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2年7月29日(最後一次繳款日)
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80,285元未還,
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
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
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
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
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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