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229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曾金寬
債 務 人 黃詢絢
債 務 人 陳羽蓁
一、債務人黃詢絢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柒仟肆佰
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黃詢絢之財產強制執行無
效果時,由債務人陳羽蓁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
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
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民法第七三九條、第七四五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債務
人陳羽蓁為系爭債務之保證人,復查無拋棄先訴抗辯權之情
事,且未據債權人證明其就主債務人黃詢絢之財產強制執行
而無效果。是以,債務人陳羽蓁所負之責任係普通保證,則
依民法第七四五條之規定,須債權人對債務人黃詢絢之財產
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始由債務人陳羽蓁給付之,債權人請
求債務人陳羽蓁與債務人黃詢絢共同給付上開金額之部分,
即非正當,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
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
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
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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