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2146號
TNDV,102,司促,32146,2013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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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214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凃俊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陸佰伍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零玖佰叁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凃俊生於民國92年03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
    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
    2年03月07日起至民國93年03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民國102年10月29日止累計59,659元正未給付,其中20,
    930元為本金;38,542元為利息;18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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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