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1601號
TNDV,102,司促,31601,2013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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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1601號
債 權 人 台南市興華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楊叔銘
債 務 人 鍾慧婷
一、債務人鍾慧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
  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對債務人鍾治平之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五一
  一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一款、第五一三條第
  一項前段、第四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債務人鍾
  治平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三日死亡,亦即於債權人聲請
  核發支付命令前債務人已死亡,債務人即無當事人能力,則
  債權人所為之聲請,因欠缺當事人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五一
  一條之程式,於法尚有未合,此部分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
 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
 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
 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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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