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2年度,15號
TNDV,102,勞訴,15,20131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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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昭然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新功藥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陳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9月
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2年10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 定已於102年10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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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功藥品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