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7號
附民原告 楊寶淳
附民被告 英得利財務管理顧問公司
附民被告 李江益
兼上一被
告代理人
附民被告 英得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附民被告 吳千瑜
兼上一被
告代理人
附民被告 劉旭瀛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書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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