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附民原告 孟淑蓁附民原告 孟芬琴附民原告 包惍鈺附民原告 余霖附民原告 盧麗珍附民原告 林瓊瑤附民原告 顏秀美附民原告 張家耕附民原告 張家耘附民原告 廖金銻附民原告 許惠雯附民原告 梁夙君附民原告 匡春娥附民原告 李秋萍附民原告 陳進江附民原告 謝明忠附民原告 羅永昇附民原告 陳笠瑜附民原告 洪愉文附民原告 陳美娥附民原告 廖郎附民原告 蕭玉卿附民原告 陳阿美附民原告 施縈瀛附民原告 黃炎菊附民原告 陳鳳容附民原告 曾蘭智附民原告 曾李梅妹附民原告 胡哲浩附民原告 胡迪惟附民原告 馮文星附民原告 洪彩薇附民原告 蘇昆龍附民原告 石淑美附民原告 曾瑞炘附民原告 廖彩雲附民原告 曾智煒附民原告 曾柏凱附民原告 胡欣靜附民原告 張國雄附民原告 鄭淑芳附民原告 鄭聰田附民原告 廖彥豪附民原告 羅明榆附民原告 呂勝閩附民原告 董台萍附民原告 趙惠玲附民原告 尹忠萍附民原告 王荃斌附民原告 郭秋吟附民原告 莊惠美附民原告 嚴玉華前列附民原告五十一人共同代理人 孟淑蓁附民被告 賴嚮景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書婷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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