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附民原告 鄭麗琪附民原告 王淑文附民原告 林美蘭附民原告 辜彩丕附民原告 劉穎傑附民原告 劉穎豪附民原告 黃梅英附民原告 李武湖附民原告 李芳惠附民原告 張啟桓附民原告 郭洪麗華附民原告 郭家妤附民原告 葉月英附民原告 李蓮珍附民原告 林清輝附民原告 林淑娟附民原告 林群彬附民原告 黃葉留美附民原告 葉玉婷附民原告 楊雅惠附民原告 蔡元榮附民原告 蔡忠勳附民原告 蔡葉淑楨附民原告 施紹宏附民原告 楊庭甄附民原告 盧林速嬌附民原告 陳定懋附民原告 劉清旺附民原告 施玉娟附民原告 邱敏華附民原告 周秋菊附民原告 李復國附民原告 陳素娟附民原告 陳黃金枝附民原告 薛得貴附民原告 黃亮附民原告 黃雲嬌附民原告 葉秋華附民原告 鄭林愛珠附民原告 鄭素娥附民原告 鄭素琴附民原告 涂黃鴻妹附民原告 何梅桂附民原告 陳張素媖附民原告 陳譓婷附民原告 陳惠瑄附民原告 呂幸如附民原告 鄭勝文附民原告 黃薽葶附民原告 周含笑附民原告 徐義華附民原告 胡邱登妹附民原告 侯佩伶附民原告 王蓉生附民原告 陳嘉燕附民原告 林子淵附民原告 黃國俊附民原告 龔甫青附民原告 劉秋蘭附民原告 薛富美附民原告 廖英孝附民原告 林雯莉附民原告 王珮玲附民原告 詹惠玲附民原告 周美珍附民原告 陳育菁附民原告 陳筑芳附民原告 林佩玉前列附民原告六十八人共同代理人 王維毅律師附民被告 李江益附民被告 吳千瑜附民被告 劉旭瀛附民被告 賴嚮景附民被告 葉堂宇附民被告 英得利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江益附民被告 英得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江益附民被告 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玉霞附民被告 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玉霞附民被告 百年吳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堂宇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書婷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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