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進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02年9月25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訴字第868號),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進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868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在案,該判 決正本於102年10月1日已由上訴人在居所親自簽收而合法送 達,上訴人不服該第一審判決乃於102年10月4日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惟該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上訴人亦未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本院遂於102年11月8 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嗣該裁定 於102 年11月12日由上訴人在居所親自簽收而合法送達,有 本院102年度訴字第868號刑事判決、上訴人於102年10月4日 提出之上訴狀、本院102年度訴字第868號刑事裁定、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是以,上訴人至遲應於102 年11月22日前向本 院補提上訴理由,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法條意 旨,本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法自應予駁回。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6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哲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