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進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02年9月25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訴字第868號),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進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 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此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 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林進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不服本院民國102年9月25日102年度訴字第868號第一審判決 ,於102年10月1日收受判決,並於同年10月4 日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即102年11月2日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上訴理 由,特此裁定。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哲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