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439號
TNDM,102,訴,439,2013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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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敏慧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30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日期欄關於「101年9月30日」應更正為「102年9月30日」。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日期欄關於「101年9月30日」, 顯係「102年9月30日」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 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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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