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聖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秘密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
2年度聲沒字第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多媒體攝錄機壹臺(含記憶卡壹片)及秘錄器貳臺(含記憶卡貳片),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聖晏妨害秘密乙案,係屬告訴乃論之 罪,因未據合法告訴,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予以簽結在案,而扣案之多媒體攝錄機1臺(含記憶卡1片) 及秘錄器2臺(含記憶卡2片),係被告所有且用以竊錄之附 著物及物品,爰依刑法第315條之3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 明文。又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 收之,刑法第315條之3亦規定甚明,考其立法意旨係:「竊 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對於被害人之隱私既有妨害,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應予以沒收,以免此種侵害持續存在,爰於 本條設義務沒收之規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簽結在案,有該檢察官簽呈在卷可查。而扣案之多 媒體攝錄機1臺(含記憶卡1片)及秘錄器2臺(含記憶卡2片 )存有被告竊錄被害人裙下私密照片,且該竊錄內容縱經刪 除,仍可能透過還原軟體使竊錄內容回復,揆諸刑法第315 條之3 立法意旨,若將上開扣案之物發還被告,無異存有傷 害被害人之可能,是上開扣案物,依刑法第315條之3規定,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予以沒收,為專科沒收之物,從而 聲請人聲請將該扣押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刑法第40 條第2 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