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2076號
TNDM,102,聲,2076,2013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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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07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鄭政弘
選任辯護人 林瑞成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強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鄭政弘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 其所涉刑法第328 條第1 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 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相 當理由認有勾串證人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 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於民國102 年10月11日予以羈 押在案。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現今有婚事在身,女方尚未知曉被 告羈押之情形,社會上之瑣碎事項尚待被告親自處理,家中 尚有高齡70多歲母親需由被告照顧,故被告願意以市值480 萬之地契具保,被告會依法準時出庭,以示負責,爰請准具 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前於警、偵訊及本院訊問時均矢口否認有何 強盜犯行,核與證人即被害人之證述不相符合,且被告已聲 請傳喚被害人到庭作證,而依卷內資料,被告聲稱與被害人 平日關係良好,則被告倘未予羈押,被告為求脫罪,恐將請 託被害人為有利之證言,而有勾串證人之虞。況本件被告所 涉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之重罪,且尚在審理階段,本院認上 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尚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從而,被 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至被告所陳已 有婚約、需照顧年邁母親及處理社會上之事務等節,核均與 羈押要件之審查無涉,自難據為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適 法理由。從而,本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經核尚難准許, 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蘇碧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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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