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2年度,1732號
TNDM,102,簡,1732,20131118,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7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馬俊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
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判決日期關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民事訴訟 法第232條第1項係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 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件主文所示之誤寫之 處,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 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