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668號
上 訴 人 柯宗立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宗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柯宗立被訴竊盜等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10月16日判處罪刑在案,該 判決正本於102年10月23日送達於上訴人位於臺南市○區○ ○街000巷00號A2室之居所,因未獲會晤應受送達人,亦無 受領判決正本之同居人或受僱人,遂於同日將該判決正本寄 存於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後甲派出所(下稱后甲派出 所),上訴人則於同日17時55分親赴後甲派出所受領本件判 決正本,有本院送達證書及上訴人至後甲派出所先收受領本 件判決正本之簽收簿影本1份在卷可據,其上訴期間本應於 102年11月22日屆滿。因上訴人於期間內即102年10月28日向 本院提出聲明上訴狀,雖未逾期,然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 ,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 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