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2年度,728號
TNDM,102,交易,728,201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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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交易字第7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高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978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
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李郭玉告訴被告葉高明過失傷害案件 ,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之罪,依同法 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李郭玉具狀 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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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