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1年度,132號
TNDM,101,附民,132,2013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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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32號
原  告  謝秀月
被  告  潘建良
      林宴丞
      江霆鈞
      顏子珉
上列被告因民國一0一年度易字第一一八四號詐欺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柔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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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