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94號
原 告 大安全煤氣行
代 表 人 陳文章
被 告 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 表 人 吳秀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公平交易法事件,對於
民國102年10月25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194 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
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明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