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4361號
TPDV,92,訴,4361,2013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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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43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華真(原名:林王華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清償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2年10月23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
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萬肆
仟柒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陸拾叁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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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