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1874號
TPDV,102,除,1874,201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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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874號
聲 請 人 凱盛水電行
法定代理人 何旻真
訴訟代理人 塗欣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百零二年度司催字第一二五二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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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8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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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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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盛悅工程股│玉山商業銀│102年7月31日│504,000元 │BA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行中崙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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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