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1826號
TPDV,102,除,1826,2013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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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826號
聲 請 人 福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 102年度司催字第1413號裁定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 102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志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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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82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備考│
├──┼──────┼──────┼───────┼─────────┼─────┼──┤
│ 1 │晉舜工程有限│華泰商業銀行│102年8月5日 │290,900元 │AB0000000 │ │
│ │公司鄭萬材 │古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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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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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茂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