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1776號
TPDV,102,除,1776,201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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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776號
聲 請 人 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湯雄
代 理 人 陳怡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95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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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7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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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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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忠欣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信維分│102年7月1日 │21,525元 │CD0000000 │
│ │邵作俊 │行 │ │ │ │
├──┼─────────┼─────────┼──────┼─────┼─────┤
│002 │騰普科技有限公司 │安泰商業銀行信義分│102年7月1日 │124,488元 │AB0000000 │
│ │黃舜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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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騰普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忠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