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1698號
TPDV,102,除,1698,2013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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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698號
聲 請 人 范勝賢即南陽角鋼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14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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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6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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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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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干城科技股│第一商業銀│102年5月25日│7,980元 │EB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行信義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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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