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534號
聲 請 人 傅張鳳貞
代 理 人 張國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99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9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534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數│
├──┼───────────────┼──────────┼───┼──┤
│0001│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091-ND-0000000-0 │1 │1000│
├──┼───────────────┼──────────┼───┼──┤
│0002│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091-NX-0000000-0 │1 │889 │
├──┼───────────────┼──────────┼───┼──┤
│0003│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 0 │1 │489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