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438號
聲 請 人 徐貴英 住桃園縣蘆竹鄉五福六路
代 理 人 朱珮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47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 102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 1項之 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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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4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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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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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79 NX 00000000│ 1 │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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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1 NX 00000000│ 1 │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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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2 NX 00000000│ 1 │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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