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023號
原 告 陸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雲龍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徐國樑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新台幣壹仟萬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壹拾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玖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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