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922號
原 告 張呂琦
被 告 旭泓全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桂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 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第6 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6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時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 於102 年11月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 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 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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