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股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4920號
TPDV,102,訴,4920,201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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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920號
原   告 博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紀群 
法定代理人 俞清松 
被   告 誠宇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立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3 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 11月6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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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宇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博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