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4816號
TPDV,102,訴,4816,2013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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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816號
原   告 鄭智銘  住新北市中和區景安路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呂昀叡律師
本件原告前因返還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善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吳智正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
核定為新台幣20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0,8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0,30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暨以繕本或
影本直接通知他造,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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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善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