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4762號
TPDV,102,訴,4762,2013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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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762號
原   告 遠雄首府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彥成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江皇樺律師
      鍾亞達 
被   告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藤雄
訴訟代理人 任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 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亦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10月 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其假執行 之聲請亦乏依據,均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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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