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4449號
TPDV,102,訴,4449,2013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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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444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葉漢中
被   告 黃俊良  住臺南市南區德興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叁拾壹萬玖仟陸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零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肆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約定書第13條,兩 造合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即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清償借款之訴,核與首揭規定, 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清償借款之訴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
二、本件被告經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訴外人黃明賢於民國88年2月6日邀同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 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20 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88年2月6 日起至108 年2月6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按月計付 ,屆期本息如數清償,另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借款餘 額,自遲延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黃明賢自92年 4 月17日起即不再依約清償本息,依約視同全部到期,尚欠 122萬9,529元及如附表中(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
黃明賢並於88年2月6日邀同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30 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88年2月6日起至95年2月6日止分期清 償,利息採機動利率按月計付,屆期本息如數清償,另約定 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借款餘額,自遲延日起,逾期6 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20%計付違約金。詎黃明賢自92年4月17日起即不再依約清償 本息,依約視同全部到期,尚欠9萬143元及如附表(二)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㈢又被告既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黃明賢所積欠之 款項負連帶清償責任等語。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 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 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又連帶保證者,乃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連帶負債 務履行責任之保證,具有連帶債務之性質。保證債務,除契 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 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另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 中之一人或數人,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 第740 條及第2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主 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約定書、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債權憑證、臺南地院民事執行 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取臺南 地院91年度執字第20495 號執行卷宗核閱屬實,而被告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 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 1 項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 其勝訴部分,核無不合,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 許。
五、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於 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附表:
┌──────┬────────────┬─────────┐
│計 息 本 金 │利息 │違約金 │
│(新臺幣) ├──────┬─────┼─────────┤
│ │計息期間 │利率(年息)│期間及利率(年息)│
├──────┼──────┼─────┼─────────┤
│(一)房貸 │自92.4.18起 │8.38% │自92.5.19起至清償 │
│ 1,229,529元│至清償日止 │ │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 │ │內,按左開利率10% │
│ │ │ │,逾期6個月以上, │
│ │ │ │超過6個月部分,按 │
│ │ │ │左開利率20%。 │
├──────┼──────┼─────┼─────────┤
│(二)房貸 │自92.4.18起 │9.18% │自92.5.19起至清償 │
│ 90,143元 │至清償日止 │ │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 │ │內,按左開利率10% │
│ │ │ │,逾期6個月以上, │
│ │ │ │超過6個月部分,按 │
│ │ │ │左開利率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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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