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193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魏大偉
被 告 千乂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周瑞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等已遷址至新北市○○區○○街00號,有卷附之 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各1 份可稽,是認有再開 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 102 年12月26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