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3677號
TPDV,102,訴,3677,2013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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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67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王秉閎 
      范智偉
被   告 陳沛玲 
被   告 周玲月  住新北市新店區安德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
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
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
次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提起
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
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
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
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
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 號裁判要旨參照
)。經查,本件原告提起客觀預備合併之訴,先位之訴部分係以
被告間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為由,請求確認被告間就如附表二
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關係不存在及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
核定之。備位聲明則係以被告間之買賣行為有害原告之債權為由
,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請求撤銷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行為
,依前揭裁判要旨,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與
原告主張受詐害之債權額較低者核定之。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佰陸拾萬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一),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陸仟叁佰肆拾元,原告僅繳納壹萬伍仟叁
佰伍拾伍元,尚不足伍萬零玖佰捌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伍萬零玖佰捌拾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附表一:訴訟標的計算式(單位:新臺幣)
(一)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
  依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載之買賣總價款為660
  萬元。
(二)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
  原告主張對被告周玲月享有之債權額為37,556,893 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但書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60萬元
附表二:
┌─┬──┬───────────────┬─────────┬────────┬───┐
│建│  │  建        物   │ 基 地 坐 落 │面積(平方公尺)│權利 │
│ │建號├───┬───┬──┬──┬─┼───┬──┬──┼───┬────┤範圍 │
│ │  │鄉鎮 │街路段│巷 │號 │樓│鄉鎮 │ 段 │地 │層數:│附屬建物│   │
│ │  │市區 │   │弄 │數 │層│市區 │  │號 │11  │    │   │
│ ├──┼───┼───┼──┼──┼─┼───┼──┼──┼───┼────┼───┤
│ │2034│新北市│安德街│71巷│12號│4 │新北市│安德│347 │4層  │陽台6.4 │全部 │
│物│  │新店區│   │  │  │樓│新店區│段 │、 │面積 │    │   │
│ │  │   │   │  │  │ │   │  │面積│57.76 │    │   │
│ ├──┼───┼───┼──┼──┼─┤   │  │6882├───┼────┼───┤
│ │  │   │   │  │  │ │   │  │.43 │總面積│平台3.1 │   │
│ │2348│新北市│安成街│40巷│ 8號│公│   │  │平方│138.88│水箱  │10000 │
│ │  │新店區│   │10弄│  │設│   │  │公尺│   │16.91  │分之 │
│ │  │   │   │  │  │ │   │  │、 │   │電梯樓梯│235  │
│ │  │   │   │  │  │ │   │  │權利│   │間89.01 │   │
│ │  │   │   │  │  │ │   │  │範圍│   │機械房 │   │
│ │  │   │   │  │  │ │   │  │1000│   │29.86  │   │
│ ├──┼───┼───┼──┼──┼─┤   │  │0分 ├───┼────┼───┤
│ │  │   │   │  │  │ │   │  │之20│總面積│電梯樓梯│10000 │
│ │2393│新北市│安成街│40巷│ 8號│公│   │  │  │34.77 │間34.77 │分之 │
│ │  │新店區│   │10弄│  │設│   │  │  │   │    │239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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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