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578號
原 告 義凱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敏雄
訴訟代理人 黃豪志律師
上列原告義凱機械有限公司與被告昌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
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 萬6,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 萬2,682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
補繳1 萬2,18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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