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3194號
TPDV,102,訴,3194,201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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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19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黃麒霖  住臺北市中山區天祥路
      劉冠甫
      林雅雯
被   告 林祐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已遷出國外,有卷附之個人基本資料1 紙可稽, 是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 於民國103 年2 月20日上午9 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21法庭 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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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