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790號
原 告 葉文德 住臺北市汀洲路1段1
許素珍
葉庠宏 住臺北市莒光路
兼上
定代理人 葉松福 住臺北市汀洲路1段1
上列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惠峰律師
蔡明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信傑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業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 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
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48分
之32),及其上同區段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門牌號碼為臺北市○
○○路00號房屋(權利範圍3分之1)(下稱系爭房地)之價值為
準,依宏邦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所示,
系爭房地之價值為1,836萬7,7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1,836萬7,7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3,656元,扣除原告前
已繳納之2,000元後, 尚欠17萬1,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梁夢迪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