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393號
TPDV,102,訴,2393,2013111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93號
原   告 何裕誠  住新北市深坑區埔新街
被   告 陳玉玲  住新北市深坑區埔新街58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