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93號原 告 何裕誠 住新北市深坑區埔新街被 告 陳玉玲 住新北市深坑區埔新街58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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