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691號
TPDV,102,訴,1691,2013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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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91號
原   告 張淑真 
訴訟代理人 蕭玉杉律師
被   告 曾正和 
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 因有如後所示事項未臻明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 開辯論如主文所示。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89,900元( 見卷附安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估價報告書),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37,752 元,扣除前繳7,490 元外,尚應補繳13 0,26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 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再開辯論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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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